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4〕099号
李元(身份证号:130126************):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日对你的运输车冀A560RU(冀ATM30挂)运输沙子未采取完全密闭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于2024年12月2日00时43分,在正定县城东街与崇因路交叉口处,你的运输车冀A560RU(冀ATM30挂)运输沙子未采取完全密闭措施。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已于2024年12月4日主动提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现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公布)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鉴于你的违法行为为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第577项的内容,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5日
本文书于2024年12月5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