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河北炽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
法定代表人:张哲远
法人身份证号:130123************
联系电话:15081136552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南牛乡东贾村通康路26号
2024年4月12日,我局接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核查投诉举报的函,函称:反映举报人通过阿里平台购买了60桶你辖区河北炽繁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含氨基酸水溶肥。通过农业农村部网站查询,没有农肥登记证号,也查询不到涉案产品登记和备案信息,请求调查处理。2024年4月13日正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一行三人来到位于正定县金河国际商务楼A座1801室的河北炽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当场出示执法证:郝立(执法证号:03010319001)马利生(执法证号:03010319043)并说明来意,河北炽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哲远在场,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产品(含氨基酸水溶肥),同时通过该企业阿里巴巴网店后台,调取该产品(含氨基酸水溶肥)所有的订单详情及销售记录等相关信息并截图复印,同时复印了该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肥料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经初步调查询问该企业负责人张哲远,在阿里巴巴销售平台所销售含氨基酸水溶肥是委托河北劲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河北炽繁肥业有限公司该企业无实际生产地址无实际经营活动。综合以上相关调查情况,河北炽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含氨基酸水溶肥),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对该公司现场进行了拍照和录像。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2024年5月8日对该公司负责人张哲远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查清了当事公司经营“含氨基酸水溶肥”的相关情况。至此,本案事实已查清,当事人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转发河北省农业综合执法局《关于核查河北炽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问题肥料的函》的通知1份
2、身份证复印件2份(河北炽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哲远、河北劲源肥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李会波)
3、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河北炽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劲源肥业有限公司)
4、现场检查照片2份
5、平台截图1份
6、产品截图1份
7、销售截图6份
8、现场检查笔录1份
9、询问笔录2份(河北炽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劲源肥业有限公司)
10、退货截图2份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
河北炽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销售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无肥料登记证,属于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肥料)罚告〔2024〕1 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河北炽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肥料部分)序号:1;违法行为: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法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肥料产品货值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裁量基准: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是否公开:否;处罚权限:省级、市级、县级之规定,对你单位河北炽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拟做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货值金额1.2倍罚款8319.13元(捌仟叁佰壹拾玖点壹叁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