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城铺行罚决【2024】001号
当事人:李江华;身份证号:130123************;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新安镇**********。
根据案件移送,本机关于 2024年 6月 3 日对你非法采砂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在2023年4月10日至12日凌晨期间在正定县新城铺镇西白庄村组织文京京、何明岳、郭素杰等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砂。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询问笔录和公安部门移交的相关材料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乡镇(街道)行政裁量权基准》第102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非法所得92426元(大写:玖万贰仟肆佰贰拾陆元整)处以罚款9242.6元(大写:玖仟贰佰肆拾贰元陆角)。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北财政公众号将罚款缴至正定县财政局,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34
新城铺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