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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爱英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
发布时间: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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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城铺行罚决2024002

当事人:穆爱英,女,现年56岁,身份证号:1301231968********,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新城铺镇********,联系电话:152********

根据线索举报本机关于 2024  6 22日对你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4年6月25日,合家庄村村西自家耕地内简易房外使用柴灶,致使秸秆被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鉴于当事人产生烟尘污染情况虽然较为严重,但事后当事人积极采取灭火、翻地、补种、浇水等赔偿整改措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和《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生态环保类,序号第266号违法情节第1项.情节较轻未造成人员伤害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圆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北财政公众号将罚款缴至正定县财政局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34

 

新城铺镇人民政府

2024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