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城铺行罚决【2024】002号
当事人:穆爱英,女,现年56岁,身份证号:1301231968********,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新城铺镇********,联系电话:152********。
根据线索举报,本机关于 2024 年 6月 22日对你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6月25日,合家庄村村西自家耕地内简易房外使用柴灶,致使秸秆被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鉴于当事人产生烟尘污染情况虽然较为严重,但事后当事人积极采取灭火、翻地、补种、浇水等赔偿整改措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和《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生态环保类,序号第266号违法情节第1项.情节较轻未造成人员伤害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圆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北财政公众号将罚款缴至正定县财政局,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34
新城铺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