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城铺行罚决【2024】003号
当事人:石家庄千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2MA0F******;法定代表人:张彭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新区**************。
根据日常巡查,本机关于 2024年7月11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2024年7月11日邮政工地施工期间项目硬化路面积尘较厚,物料堆积处未硬化且干燥起尘,裸土地面苫盖不到位。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照片、录像、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建筑工地类,序号第574号,违法情节第1项,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北财政公众号将罚款缴至正定县财政局,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34
新城铺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日